id="heading_id_12"1.重演、生物重演律及其認識發生論意義
所謂“重演”是生物存在和進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是指生物機體的個體發育與其種係進化之間在過程性上的一種相似性、相關性或同構性。生物個體的發生和發育過程在其展開方式、先後次序、發展階段、動態模型和進化規律等方麵,總是以一定方式和在一定程度上重演或再現著其種係生成和係統進化的曆史過程,成為種係發生的重演或再現。19世紀的著名生物學家、達爾文主義者海克爾等把生物機體的個體發生對於其種係發生的重演關係叫做“生物重演律”,由於這種重演是在生物的個體發生過程中得到表現的,因此又將其叫做“生物發生律”。
重演是生物個體與其種係整體之間發生聯係的最基本形式之一。通過這種發生過程方麵的重演,種係的最基本特性和本質規定在個體的發生和發展中得到保存、鞏固和再現,個體則由此而獲得與種係的相似性質和承繼關係。因此,重演關係又可以被看作是生物個體與其種係之間的一種最本質的聯係形式。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海克爾把生物重演律看作是“有機體進化之根本律”,或叫“生物學發生之根本律”[17],即生物種係存在、延續和進化的根本規律。
當然,對這裏講的“重演”不能作絕對化的理解。生物的個體發生與其種係發生畢竟是在完全不同的時間、空間和條件下進行的,因此,它們之間在發生過程上的相似、相關或同構,不僅不可能是刻板的、嚴格的、絕對同一的,而且在方式上、程度上和水平上都會有極大的差異性。生物的個體發生隻能以一種簡化的形式和簡短的過程去重演種係發生過程中的主要階段和主要環節,使之在時間和空間上以一種縮影的形式再現出來。海克爾在談到生物個體的胚胎發育史與種係形成史的關係時就曾明確指出:“據有機物進化之根本律,胎生史即種族史之縮本。”[18] 或者可以說,“因遺傳(生殖之事)及順化(營養之事)之生理機能所決定,胎生學實為物種起源學既簡且速之複案” [19]。所謂“縮本”即縮影,一是在規模上與空間結構上的濃縮;二是在時間過程上的減短。隻有這樣,生物個體才有可能在自己發生和發育的有限時空中簡潔、快速地重演種係發生的主要階段,再現其發生過程的主要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