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作為思想上和人格上相對獨立的主體既依存於又分離於社會,他們對社會的認識才成為必要和可能。
個人從原始社會中分化出來,成為具有自我意識的相對獨立的認識主體,是社會認識活動作為相對獨立活動的又一前提。講到認識社會,是指人去認識。這裏的人直接地指活動著的個人,而個人作為相對獨立的主體而存在,在曆史上也是社會長期發展的產物。
個人在社會中的分化與獨立,產生於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人在由純粹的動物性存在向社會性的轉化過程中,一方麵是社會本能的進化,另一方麵是某些動物性機能的退化。動物個體可以獨立地生存於自然界,社會化了的人則離開自己的集體和社會便寸步難行。而且,我們越是往前追溯曆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不僅是人們聯合起來征服自然的工具、手段和活動方式,也是個人發展自身能力的社會條件。隻有在社會組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麵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並且發揮出自己的能力。
但是,人們對於社會的能力創造卻好像意外地打開了那神秘的“潘多拉盒子”——人們隻有將自身的能力通過活動而外化、對象化,才能使之得到表現、實現和確證。而人的內在本質和力量一旦對象化,便可能不再或不完全受到人們自身的控製,而成為一種異己的力量而與人們相對立。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一旦產生出來,便有了超越於創造它的任何個人的特殊運動形式和要求,它們作為人類的一種總體性存在方式(盡管在不同的曆史條件下有不同的範圍、層次、程度和方式)而與其中的個體相對立:首先是集體的總體和長遠利益與個人的直接和眼前利益相對立;其次是集體的規範成為對個人行為的約束;再次是集體的發展水平製約著個體的發展狀況……社會規律作為一種異己的力量而與行動中的個人相對立,成為支配、左右他們的外在的強製力量。對於它們,人們既無法擺脫,又難以控製,隻好回過頭來認真地研究和反思,以求對其的認識、順應、掌握和運用。個體作為相對獨立的主體來認識社會由此而成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