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主義人學理論研究

五、人格、人的個性和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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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性是活動主體在“主體——客體”和“主體——主體”關係中形成和表現出來的特性,這種特性對於作為活動主體的人來說,是一種人格特征。人格是人的主體性在主體身上的集中表現,是人作為活動主體的一種資格。

人格這是人們運用較為廣泛的一個概念。1920年毛澤東在致蔡和森的信中談到新民學會會員條件時提出“人格光明”。蔡元培認為教育要培養國民“健全人格”。我們現在也強調思想教育既要靠真理的力量又要靠“人格的力量”。歸納起來,人們主要是從下述三個方麵來理解和運用人格概念的。

一是道德人格。在倫理學範圍內,人格通常被理解為道德人格,指人的道德品質,相當於“人的品格”。人格在中國古代主要被理解為道德人格,從民族氣節到個人操守,都屬於道德人格的範疇。“人格光明”、“做一個人格高尚的人”,指的就是道德人格。

二是心理人格。人格也是心理學、教育學的主要範疇,在心理學家、教育學家那裏,人格和個性等同,指個人的心理麵貌、心理“格局”,個人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的總和,在內容上包含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其中主要的是“人的性格”。因此,心理學、教育學的人格(個性)接近於“人的性格”。所謂“人格健全”、“健康人格”、“病態人格”,指的就是心理人格。

三是法律人格。在法學中,人格是人的一種權利,即“人格權”,表示法律給予保障的與法律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例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也就是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的資格”、“尊重人格”、“不準侮辱人格”中的“人格”,就是法律人格。

概括起來,人格泛指人之為人的規格、人的做人的資格。由於不同的學科對於人是什麽有不同的理解,對於做人的資格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便有了道德人格、心理人格、法律人格等不同的人格規定。在馬克思的哲學中,真正的人是從事現實活動的人,是曆史中行動的人,也就是作為活動主體的人。人格也就是人作為活動主體的資格。所謂道德人格、心理人格、法律人格,不過是哲學人格在人的不同活動領域中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