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的主體性,以上還主要是在主客體關係之中進行的,主體性也就是主體在主客體相互作用中表現出來的特性。這是正確的。但是僅僅如此,還沒有全麵地反映馬克思關於人的主體性思想。馬克思認為,主客體關係是以主體間的交往為中介的,主體性不僅表現在“他們對自然界的一定關係”中,而且表現在“勞動主體相互間的一定關係”[1]中。也就是說,在馬克思看來,人的主體性還包括不同的主體在一定的社會曆史條件下為變革某一客體而進行的相互交往的特性。這種主體和主體之間相互交往的特性,現在人們把它稱之為“主體間性”或“主體際性”,它是人的主體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馬克思對於人的主體間性一直十分重視。馬克思認為,勞動實踐是人類的“第一個曆史活動”,人類的任何一個勞動實踐活動都必然發生主體與客體之間的自然關係和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德意誌意識形態》寫道:“人類活動的一個方麵——人們對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麵,是人對人的作用……”,“生產……表現為雙重關係:一方麵是自然關係,另一方麵是社會關係”。什麽是“社會關係”、“人對人的作用”?“社會關係的含義是指許多個人的合作”[2],合作也就是交往;“人對人的作用”的含義是指許多個人合作中的相互作用,亦即相互交往,它包括個人、社會團體以及國家間的物質交往和精神交往。主體間的這種交往特征是人的生產活動不同於動物生產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人的生產活動賴以進行的必要前提。馬克思在《雇傭勞動與資本》中指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係。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相互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係和關係;隻有在這些社會聯係和社會關係的範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係,才會有生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