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人的本性,人在一定需要和能力的推動下發動了活動,使一定的事物成為他的對象,成為他的客體,而他也就成為這對象的主體。人們生活的過程,實踐的過程,就是他作為主體與各種客體打交道的過程,是處理各種主客體關係的過程,也就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
由於我們過去多從認識論的角度去理解主客體範疇,主要考察認識的發生和發展對實踐的依賴關係,因此,我們把主客體主要理解為實踐主體和實踐客體、認識主體和認識客體,把主客體關係的形式劃分為認識關係和實踐關係。20世紀80年代價值論研究興起之後,提出了一係列的相關概念,如價值主體和價值客體,評價主體和評價客體,所以,一些研究者便在原來的認識主客體和實踐主客體的基礎上又加上價值主客體,認為主客體關係有三種形式,即實踐關係、認識關係和價值關係。李德順在《價值論》中對於這種理解曾作過一定的批判,認為認識關係與實踐關係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兩種形式,價值則是認識關係和實踐關係的內容方麵,因為無論在認識中還是在實踐中都要涉及價值問題,都以價值為一方麵的內容(另一方麵是真理),因此,把價值關係與認識和實踐關係並列是一種膚淺的不合理的看法。[1]
現在看來,僅從認識論的角度理解主客體範疇確實是有相當問題的,如本章開頭我們所指出的那樣,應該從哲學總體的高度,從哲學與人類實踐活動結構的關係的角度,從哲學與科學區別的角度來理解主客體範疇,把主客體範疇從認識論中提拔出來,隻有這樣,才能在自然觀、曆史觀、認識論、辯證法等各個方麵貫徹馬克思所說的對對象要“當作實踐去理解,從主體方麵去理解”的基本原則。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我們所使用的這些範疇,都是從現實的人的活動中抽繹出來的,是對統一的活動過程的一個方麵的概念規定,也是我們把握現實的人的活動過程的一種工具,隻有綜合地運用它們,使思維過程從抽象回複到思維具體,才能達到對現實的全麵把握。因此,我們也不能期望主客體範疇能夠把人的活動一切方麵都包羅無遺,這是不可能的,它們隻是為分析現實的人的活動提供了一個邏輯起點和堅實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是不行的,僅有這個基礎又是不夠的,必須借助於一係列的範疇,才能揭示人的活動的豐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