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上麵的討論,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價值範疇是一種關係範疇,它所揭示、所表征的是一種客體與主體的特殊關係,是客體的存在、屬性和運動變化與主體需要的一致性或接近的可能性和現實性,主體的需要是價值關係得以成為價值關係的根據,能否滿足主體需要是判定一定事物對主體究竟有沒有價值的尺度或標準。價值是一種主體性現象,是一種主體性“事實”,一定的對象、事物對一定的主體是否具有價值,既不以其他人的評價為依據,也不以這個主體自己的評價為依據,而是以這事物是否滿足了主體的需要為依據。價值的客觀性正表現在這裏。這種客觀性雖然不同於自然事物的客觀性,不同於真理的客觀性,它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時而異,但它同樣也是一種客觀性,是一種作為社會曆史現象的客觀性。
如果承認了上述的結論,那麽,進一步說,把價值與事實對應起來對立起來的這種做法本身就成了問題,因為價值也是一種事實,雖然它具有不同於平時人們平常所說的事實即科學事實、客體性事實的特點。這樣,事實與價值就不構成一種事實與非事實的對立,最多隻是一種事實與另一種事實的區別。正如我們時常把人與動物對應,以示二者的區別,其實這區別不過是人這種特殊的動物與其他動物的區別,無論這區別有多大,總也大不到人不是動物這個程度。當然,隻要我們承認了、弄清了價值是一種主體性現象、主體性事實,是一種以主體的需要為標準但不是以人們對它的評價為轉移的存在,同樣具有自己的客觀性,那麽為了作為區別,用價值和事實這兩個概念也未嚐不可以,用其他的概念如科學事實與價值、客體性事實與主體性事實、客體性現象與主體性現象,同樣也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