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研究

二、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態度的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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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我”的自我意識。這是人與世界形成“關係”的前提。對此,馬克思和恩格斯明確地提出:“凡是有某種關係存在的地方,這種關係都是為我而存在的;動物不對什麽東西發生‘關係’,而且根本沒有‘關係’;對於動物來說,它對他物的關係不是作為關係存在的。”[7]然而,“我”本身卻是矛盾性的存在,甚至可以說是集全部矛盾於一身的存在。其中,首要的就是“小我”與“大我”的矛盾。

關於“我”,辯證法大師黑格爾有一段頗為精彩的論述。他說:“因為每一個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個我,當我自己稱自己為‘我’時,雖然我無疑地是指這個個別的我自己,但同時我也說出了一個完全普遍的東西。”[8]

黑格爾的論述提示我們:“我”是個別與普遍的對立統一。從個別性看,“我”是作為獨立的個體而存在,“我”就是我自己;從普遍性看,“我”又是作為人類的“類”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們。作為個體性存在的“我”是“小我”,作為我們存在的“我”則是“大我”。“小我”與“大我”是“我”的兩種存在方式。由於“大我”具有明顯的層次性,諸如家庭、集體、階層、階級、民族、國家和人類,因此又構成多層次的“小我”與“大我”的複雜關係。正是這種多層次的複雜關係,構成了人的無限豐富的社會性內涵即人在其現實性上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

“我”當然首先是作為個體的“小我”而存在的。這正如馬克思所說,“全部人類曆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9]。沒有作為個體生命的人的存在,當然不會有人類和人類的曆史。但是,人的生命個體之所以能夠作為“人”而存在,卻又是因為每個人都是作為人的“類”分子而存在。這就是人作為“小我”與“大我”的對立統一。對此,黑格爾在他所著的《精神現象學》中曾提出,個體性在活動中與共同性相融合,並因此而形成“我們”就是“我”、“我”就是“我們”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