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在它的“合理形式”上,就是“在對現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對現存事物的必然滅亡的理解;辯證法對每一種既成的形式都是從不斷的運動中,因而也是從它的暫時性方麵去理解;辯證法不崇拜任何東西,按其本質來說,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
馬克思的這個著名論斷,經常被各種哲學論著廣泛引證。但是,在引證這一論斷的哲學著作中,卻往往是把辯證法的批判本質理解為它的一種理論功能,即從功能的角度去解釋辯證法的批判本質,而不是從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去理解辯證法理論,即不是把批判性視為辯證法的最本質的規定性。正是針對這種狀況,我曾在《理論思維的前提批判》(遼寧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一書中從反思“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角度探討了辯證法的批判本性,這裏則主要從思想前提的自我批判和本體論的自我批判去反思辯證法的批判本性。
在我看來,辯證法的批判本質構成辯證法理論的生命線,構成辯證法作為發展學說的實質內容,構成辯證法的思維方式與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的根本對立,因而需要從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出發深入理解辯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