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經常把辯證法歸結為“關於矛盾的學說”,因此,對辯證法的批判本性的理解,是同對辯證法的“矛盾”的理解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對“矛盾”的理解中,卻直接地引發一個問題:世界就是矛盾,人類在其前進的發展中所創建的關於世界的全部科學理論,是否都應歸結為辯證法理論?
對這個問題,通常是從“一般與特殊”的關係來回答:辯證法作為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它不是研究具體的矛盾即矛盾運動的特殊形式和特殊規律,而是研究抽象的矛盾即矛盾運動的一般形式和普遍規律;它不是提供關於具體的矛盾運動的理論解釋,而是提供對整個世界進行辯證思考的理論思維方式。如果深究這種回答,又會引發一個更為實質性的問題:“抽象的矛盾”以何種方式構成辯證法理論的研究對象?或者反過來說,何種對象才能構成哲學世界觀即理論思維方式的“矛盾”?
恩格斯說:“全部哲學,特別是近代哲學的重大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1]這就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作為世界觀理論的哲學,既不是脫離人的思維去研究自在的存在,也不是脫離存在去考察人的思維,而是探討人及其思維與存在的相互關係。因此,作為哲學世界觀的“矛盾”,不是自在世界的矛盾,而是人及其思維與世界的矛盾;哲學世界觀的任務,不是對自在世界的矛盾作出理論解釋(那是具體科學的使命),而是探索人及其思維與世界的對立統一關係,從而為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世界觀層次的理論支持。
在人們的“世界觀”中,最為根本的是人們的“本體”觀念,即人類存在的安身立命之本的觀念,人類用以理解和協調人與世界關係的最根本的“理念”。因此,在哲學的“世界觀理論”中,最為根本的是哲學的“本體論”。從“本體”和“本體論”去理解辯證法及其批判本性,是在當代反思辯證法理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理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