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的發展學說,是關於對立麵統一的學說,也就是關於“矛盾”的學說。因此,在何種程度上理解“矛盾”,也就會在何種程度上理解辯證法的發展學說。列寧在探索黑格爾辯證法的過程中,集中地考察了黑格爾關於矛盾的論述,並做出了多方麵的引申和發揮,這對於我們從“矛盾”觀點去理解辯證法的發展學說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主要以黑格爾的《邏輯學》為背景來闡發對“矛盾”和“發展”的理解。
黑格爾的《邏輯學》主要包括“存在論”、“本質論”和“概念論”三大部分,黑格爾對依次而論的這三大部分做出這樣的解釋:“存在論”是關於思想直接性的學說,也就是關於自在的或潛在的概念的學說;“本質論”則是關於反映他物之有的學說,也就是關於自為的或矛盾的概念的學說,“矛盾”是黑格爾邏輯學的本質論的核心內容;“概念論”則既不是概念之間的“過渡”,也不是概念之間的“映現”,而是概念自身的“發展”。在關於“矛盾”的論述中,我們主要是闡釋“存在論”和“本質論”中的思想。
為了把握黑格爾關於“矛盾”的思想,我們有必要對“存在論”和“本質論”的內容進行如下對比:在本體論的意義上,“存在論”論述的是思想的直接性,是思想對事物的存在狀態和外部關係的把握,“本質論”論述的則是思想的間接性,是思想對事物的存在根據和內部關係的把握;在認識論的意義上,“存在論”所表現的是一種表象思維,是思維圍繞著表象運行,“本質論”所表現的則是一種反思活動,是思維對表象的揚棄;在邏輯學的意義上,“存在論”所實現的是概念之間的過渡關係,是一種概念之間的外在聯係,“本質論”所實現的是概念之間的映現關係,是一種概念之間的相互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