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理論思維的前提批判:論辯證法的批判本性

一、辯證法的形式邏輯前提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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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法對理論思維的前提批判,直接地表現為對形式邏輯的前提批判。它把形式邏輯不予討論的前提,作為自己批判反思的對象。

形式邏輯具有雙重含義:其一是指人們在現實的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思維邏輯結構及其所遵循的思維規律和思維規則,這是自在意義上的形式邏輯;其二是指關於思維的邏輯結構及其規律和規則的科學,即通常所說的普通邏輯學,這是自為意義上的形式邏輯。

辯證法的形式邏輯前提批判,是以批判自為意義上的形式邏輯為中介,進而揭示隱藏於自在意義上的形式邏輯的內在矛盾。在這種批判性的揭示過程中,蘊含於理論思維前提中的內在矛盾得到初步的顯現。

(一)形式邏輯不予討論的兩類前提

前提,在形式邏輯中被定義為“推理中已知的判斷”。例如,在“凡金屬都導電,鐵是金屬,所以鐵導電”這個直言三段論中,“凡金屬都導電”和“鐵是金屬”這兩個直言判斷,就是作為“已知的判斷”而構成這個直言三段論的大、小前提。

在思維推理過程中,人們所要求的是從作為已知判斷的前提推出結論,所關切的是推理過程是否符合思維的規則,而不是思考作為已知判斷的“前提”是否合理。如果對“前提”提出質疑,批判性地追問“前提”是否合理,那就超出了形式邏輯的論域。正因如此,邏輯學界一直對萊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表示懷疑,認為這種要求指向了推理的“前提”,不應該也不可能在形式邏輯範圍內得到解決。

形式邏輯排斥對推理中的前提——已知的判斷——的質疑,也就是排斥對思維內容的批判性思考。這就是說,形式邏輯是以承諾或設定推理前提的已知性、真實性和確定性為前提的。即使形式邏輯並不做出這種承諾,它也是對前提的真實性采取“存而不論”或“置之不理”的態度。這兩種態度其實是等值的:它們都以不考慮推理的前提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