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建議我們討論的題目,使我想起伯肯弗特在60年代中期簡明扼要地表述的一個問題:是否自由的世俗的國家要靠它自身不能保證的規範的前提維持生存。在此他表達了如下疑慮:民主的立憲國家是否能從自己的資源出發更新它的規範的基本前提,並猜測它是受土生土長世代相傳的世界觀的,或宗教的,或至少是具有集體約束力的倫理傳統為指導的。這看來會使鑒於“多元主義的事實”(羅爾斯)而主張國家有義務在世界觀問題上采取中立態度的立場陷於窘境,但是這一後果本身並不意味著反駁了這一猜測。
首先,我想把這個問題具體化為兩個方麵:在認知的方麵這一懷疑針對如下問題:政治的主導地位是否在法的完全的實證化之後依然能從世俗的,即非宗教的,後形而上學的資源中獲得論證(1)。縱然這樣的一種論證得到承認,在理據性上依然存在如下疑慮:是否一個世界觀上多元的共同體能在一種形式的、以程序和原則為約束的底基共識的支配下,以一種規範的方式,即一種在競爭中達成暫時妥協的方法保持穩定(2)。縱然這一疑慮得到排除,在此依然留下這樣的問題:一個國家的自由的秩序是依賴於其公民的團結的,並且傳統的資源可能會由於社會的世俗化的“排他力”而幹枯竭盡。這一爭端絕非空穴來風。但是它也不能被過分地引申為對宗教作辯護的理由(3)。取而代之的是,我提出如下建議:文化的和社會的世俗化應被理解為一個雙重的學習的過程,它必須反思啟蒙傳統和宗教教義各自的限度(4)。鑒於後世俗的社會,我最後提出這樣的一個問題:一個自由國家為要使信徒和非信徒互相共存,必須對他們提出在認識論的立場和規範的期待方麵的哪些要求和希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