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宗與釋書名
今著此書,為欲明種種世間、出世間之境界(約有九),皆吾人生命存在與心靈之諸方向(約有三)活動之所感通,與此感通之種種方式相應;更求如實觀之,如實知之,以起真實行,以使吾人之生命存在,成真實之存在,以立人極之哲學。
此上所言即本書宗趣,今更次第略說其名義。
言生命存在,後文多用作一複詞。生命即存在,存在即生命。若必分其義而說,則如以生命為主,則言生命存在,即謂此生命為存在的,存在的為生命之相。如以存在為主,則言生命存在,即謂此存在為有生命的,而生命為其相。至於言心靈者,則如以生命或存在為主,則心靈為其用。此心靈之用,即能知能行之用也。然心靈亦可說為生命存在之主,則有生命能存在,皆此心靈之相或用。此中體、相、用三者,可相涵而說。一“存在而有心靈的生命”,或一“有心靈生命的存在”,或一“有生命能存在之心靈”,其義無別。然言存在,可指吾人不知其有生命心靈與否之存在,故其義最廣。言生命存在,可指吾人不知其是否有心靈之生命存在,則又較有心靈之生命存在義為狹。則生命、存在、心靈,亦可分用,而各為一詞。
然中文之生命、存在、與心靈,又各為二字合成之詞,亦可各視為一複詞。生命之生,乃指由未生而生,命則指既生而向於更生,遂有壽命之命。壽命乃生之自命其生,亦境之許其生,命其生。存在之“存”,存係指包涵昔所已有者於內,“在”指已有者之更有其今之所在。此“所在”,又可為包涵保存此已有者。又心靈之“心”,偏自主於內說,“靈”則言其虛靈而能通外,靈活而善感外,即涵感通義。今合“生”“命”為一名,要在言生命之為一生而更生之一次序曆程。合“存”“在”為一名,要在言此生命存在,為內有所“存”,外有所“在”。外有所“在”,則有其外之“位”;內有所“存”,則所存者在其自身中,有其“位”。若在內者為一層,在外者為一層,生命則居其中層之位,以通內外之層位。此即見生命存在之有其連於層位之義。“心”自內說,“靈”自通外說。合“心”“靈”為一名,則要在言心靈有居內而通外以合內外之種種義說。然人有生命存在,即有心靈。則凡所以說生命或存在或心靈者,皆可互說,而此三名所表者,亦可說為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