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們從超越的力量獲得我們的價值體係,它規定著我們的道德原則,把我們基於神召而為之的事情限定為“善良的”。因而,做不到這一點就是反對眾神。眾神根據我們所為而對我們施行獎賞和懲罰。賜予有德行者的最終獎賞是來世生活、贖罪、拯救(個人或集體),等等。
關於對超越性的依賴的這三種表述都相當普遍,因為它們適用於人的一切活動,因此,所有活動在實踐中都以它們為動因。由此,宗教的集體形象(以及它們的派生的本體論和倫理學)滲透了階級社會的普通人,充斥於他所能從事的全部活動之中,從日常活動到任何有意識的普遍活動,即類本質水平上的活動[11]。在自覺的類活動中,宗教意識形態和它的動因是作為這一活動的意識形態或動因;在日常生活中,它們至少在一般情況下作為排他主義意識形態或動因。因而,人對超越性的依賴,在所有世界宗教中構成共同的意識形態基礎,但是,除此以外,許多宗教主張把人的這一本質描繪為神的屬人本質。這樣,我們一再發現神以人的形象誕生,具有人的外形,經曆人類的塵世劫難。這最後一個主題尤為重要。任何神都無法僅僅憑借人的外形而把人的本質表達為屬人的本質。除非以人的形式,或至少賦有人的情感,否則任何宗教都無法設想神;神性所具有的正是人的本質:創造性、愛、預見。人自己的潛能在其神的概念中被絕對化以取得普遍性:完全自由,全能。但是,人的排他主義動機也出現於他的神的本性中,後者常常是妒忌的和惡意的。
然而,這裏我們感興趣的是關於神分沾了人的塵世命運的主題。希臘人和羅馬人相信,英雄可以成為神,隻要他充分代表人的類本質的抗爭,他就能得到這種轉變(如赫拉克勒斯);他們還設想,眾神由於自己代表人類利益的英勇活動而分擔人的磨難(普羅米修斯)。在佛教中,佛陀喬達摩的形象體現了類似的信念。然而,最好的例證可以在基督教所描述的耶穌的形象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