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當代哲學經典·馬克思主義哲學卷(上)

馬克思主義對盧梭的批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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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寧在《國家與革命》(第5章第3、4節)引證並論述了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的以下論斷:

這裏〔即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確實有〔每人獲得同等社會勞動產品的〕“平等的權利”,但這仍然是“資產階級權利”[2],這個“資產階級權利”同任何權利一樣,是以不平等為前提的。任何權利都是把同一標準應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應用在事實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3],因而“平等的權利”就是破壞平等,就是不公平。的確,每個人付出與別人同等份額的社會勞動,就能領取同等份額的社會產品。〔……〕然而各個人是不同等的:有的強些、有的弱些;〔……〕馬克思總結說:“……在提供的勞動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基金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事實上所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可見,在共產主義第一階段還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但是人剝削人已經不可能了,因為已經不能把〔……〕生產資料攫為私有了。〔……〕庸俗的經濟學家〔……〕經常譴責社會主義者,說他們忘記了人與人的不平等,說他們“幻想”消滅這種不平等。我們看到,這種譴責隻能證明資產階級思想家先生們的極端無知。

馬克思不僅極其準確地估計到了人們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還估計到,僅僅把生產資料轉歸社會公有(通常所說的“社會主義”)還不能消除分配方麵的缺點和“資產階級權利”的不平等。[4]

而盧梭早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一書中就已經提出了人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問題,他說:

我認為在人類中有兩種不平等:一種我把它叫作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基於自然,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的〔或人自身的不平等〕;另一種可以稱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或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因為它是起因於一種協議,由於人們的同意而設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為大家所認可的。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於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譬如,比別人更富足,更光榮、更有權勢,或者甚至叫別人服從他們〔……〕〔盧梭在全麵考察了人類的史前史和曆史之後,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的最後得出結論說,〕根據我的說明,我們可以斷言,在自然狀態中〔“一種或許從未存在過的狀態”〕,〔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由於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不平等才獲得了它的力量並成長起來;由於私有製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終於變得根深蒂固而成為合法的了。此外,我們還可以斷言,僅為成文法〔“實在法”〕所認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每當它與生理上的不平等〔即在體力、才能、功績方麵的自然的不平等〕不相稱時,便與自然法〔即純粹理性所強加的觀念法〕相抵觸。這種不相稱充分決定了我們對流行於一切文明民族之中的那種不平等應持有什麽看法。因為,一個孩子命令著老年人,一個傻子指導著聰明人,一小撮人擁有許多剩餘的東西,而大量的饑民則缺乏生活必需品,這顯然是違反自然法的〔即反理性的〕,無論人們給自然法下什麽樣的定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