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不僅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體,而且是現象和本質的統一體。任何事物既有為我們感覺所能直接感受的、表現於外的一麵,又有深藏於內的、統製著外在變化的內在的一麵。要進一步認識事物,就要從現象進到本質,從一級本質進到二級本質,再深入到更深刻的本質中。
一、現象和本質及其辯證關係
現象和本質是揭示事物內在聯係和外在表現的範疇。本質是事物的根本性質,是構成一事物的必要要素的內在聯係。事物的本質是以自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為基礎的,是事物具體表現的內在根據。和本質不同,現象是事物的外部聯係和表麵特征,是事物本質的外部表現。
現象和本質是相互區別的,這種區別表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現象是個別的、片麵的和表麵的東西,是事物本質多方麵的具體表現;本質則是同類現象中一般的共同的東西。就人而言,每個人在外表特征、思想品質、性格氣質、待人處事等方麵表現出來的現象,可以說是多樣的,但所有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本質,即都是社會關係的總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就事物的總體看,現象比本質豐富、生動,本質比現象普遍、深刻。
第二,現象是多變的和易逝的,有較大的流動性;本質則是相對穩定的。事物的本質在該事物的根本矛盾得到解決之前是穩定不變的,但是,在事物本質不變的情況下,表現出來的現象卻經常變化,不斷地改變著形態。剝削是曆史上一切剝削階級的本質,在消滅剝削階級以前這一點是不會改變的,但剝削的形式、手段,剝削的具體表現卻是變動不居的。列寧曾用湍急的河流來比喻現象和本質的關係,指出“非本質的東西,外觀的東西,表麵的東西常常消失,不象‘本質’那樣‘紮實’,那樣‘穩固’。比如:河水的流動就是泡沫在上麵,深流在下麵”[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