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絡公司因拿不到國外的風險投資,造成了財政吃緊,不但拖欠著所租用的寫字樓房租,還連續兩個多月未給員工發工資。員工個個人心浮動,技術人員開始流失。一向內向的技術員小李,有一天闖進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小李對著剛要起身向他打招呼的總經理劈頭蓋臉地說,“我今天找你,一是索要工資,二是來辭職。” 說著,他提筆寫了一份辭職通知遞給了總經理,“從現在起,我跟公司的勞動合同就算正式解除了。”說完轉身要走,總經理忙說:“慢著,你先別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你可以辭職,但是,應該 提前30天書麵通知公司才行。也就是說,你今天交辭職報告,30天以 後,勞動合同才算解除。明天你必須按時上班。要不然……”沒等總 經理的話說完,小李就已經離去了。
第二天、第三天……一連20天,總經理也沒有看到小李來公司上 班。第21天總經理以小李連續曠工超過15天為由,做出了將其除名的 決定。小李對此不服,質問總經理:“20天前,我已經跟公司解除了 勞動合同,不再是你們公司的員工了,為什麽現在還給我除名處分?你這種做法觸犯了我的根本利益。我要去告你。”
而結果是小李勝訴了。這主要是因為公司已經觸犯了小李的根本 利益,根據《勞動法》規定:對於一些特殊情況,如用人單位未按勞 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 同。也就是說,例子中的公司連續拖欠小李工資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小李 的根本利益,小李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等到老板炒掉小李 或是提前30天書麵通知老板。
因此,既然我們要生活在社會上,就得維護利益,那麽什麽是我們的 根本利益呢?
根本利益就是我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或不可剝奪 的物質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