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後, 於佩與王展延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一同出庭。
案子審判很快,不用一個上午的時間, 判決當庭宣判,被告張誌華應退還原告程春望全部款項,總計65萬元。
如此順利的原因, 是於佩拿出了關鍵性證據, 一支錄音筆。
證據確鑿, 對方無可反駁,的確存在事先隱瞞抵押的情況。
出庭之後,最高興的不是打贏官司的於佩和王展延,也不是當事人程春望, 而是一直關注整個案子進展的李勤年。
這次的案子解決得幹淨利落又高效, 回去的路上, 李勤年對於佩讚不絕口, 尤其是她那支巴掌大的錄音筆。
作為律師所的小老板,李勤年楊是不會把一些小工具放在眼裏的。
錄音的工具他見過不少, 目前最先進的也就是微型錄音機,巴掌大小, 但有點厚度,裏麵塞得下一隻磁帶。
至於於佩手中的薄薄一支錄音筆, 他還真沒見過。
他敢篤定, 這玩意兒國內沒得賣。
不然他不可能沒聽過。
回到律師所後,於佩在庭上出席的錄音筆立即成為律師所裏所有人重點關注的對象。
大家將於佩團團圍住, 盡情觀賞從來沒見過的如此小巧的錄音筆, 忍不住發出一陣陣輕歎。
“天呐, 這錄音筆真小, 就算揣在口袋裏,也不會被人發現吧?”
“我還沒瞧見過這個樣式的錄音筆呢,看來是咱們落後了,這麽一對比,錄音機太笨重了。”
“於律師,這是你在國外買的吧?多少錢啊?國內估計都買不到。”
……
關於價格的問題,於佩沒有回答。
她沒吝嗇,直接將錄音筆遞給大家觀詳。
在一片驚歎聲中,終於有人問出來專業相關的問題:“可是,錄音的內容,可以當成證據嗎?沒經人同意錄下的內容,是不是無法成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