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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我女兒失蹤了,你們快幫我們找一找。”平靜的警局突然衝進來一對夫妻,拉著最近的一個警察,哭喊著道。
南陽和陳歡看了眼,有人接待他們就沒有去招呼。
“失蹤多久了?來,坐下來說。”警察帶著老兩口坐下。
父親焦急的道:“兩天了,前天晚上她就說有事不回家了,昨天晚上也沒回來,我們打電話也打不通,找她的同事都說她下班回家了。
我們倆等了一晚上,她還是沒回來,今天早上收到了我女兒匯來的一大筆錢。
她隻是個銀行職員,一個月也就三千塊,不可能一下子給我們三十萬。她肯定是出事了。警察同誌,你們幫我們找一找吧。”
“你確定詢問她的同事昨晚上下班回家之前還見到她了嗎?”
“她的同事說是看見她了。”
“她幾點下班?”
“晚上五點半。”
警察看了眼牆上的時鍾,算了下時間道:“大爺,您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您女兒失蹤了嗎?
比如說她有沒有留下一些留言說自己被威脅了,或者有人跟你們說你們女兒在他們手裏,要贖金或者別的目的?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不到二十四小時,我們不能立案的。”
“等到二十四小時,我閨女還不知道會怎麽樣。你們是警察,你們不能見死不救啊。”
“大爺,可能您女兒隻是臨時有事也說不定。二十四小時是規定,有很多失蹤的人,二十四小時內他們自己就回家了。
或者您有證據證明您女兒是失蹤而不是有事嗎?”警察無奈又熟練的解釋。
很多人報失蹤案都在二十四小時內,他們也解釋過很多遍,早就習慣了。
“沒有,我要是有證據就不報失蹤了,直接報案綁架不就行了。而且我閨女一下子給我們轉了三十萬,肯定有問題,這就是證據。你們快給我找閨女,不然我就聯係媒體曝光你們。”大爺越說越激動,站起來指著警察的臉,吐沫橫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