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警察站在房間門口對視了一眼,其中正在記錄一些信息的警察收起了本子和筆,“有一個好消息,我們已經抓住了那個拿走你東西的家夥,但你也需要去指認一下,明白我的意思嗎?”
他沒有說“偷”和“入室盜竊”這樣的關鍵詞,而是用了拿,他在弱化林奇對這件事案子的性質問題,同時給對方施加壓力。
不是每個人都有膽量去現場指認罪犯,去年還有人做過統計,大約有百分之六十一點九四的目擊者不願意指認罪犯,有超過百分之七十七點五三的目擊者不願意出庭作證。
這已經說明了很多的問題,可以看做是拜勒聯邦糟糕的治安造成的惡果,也可以看做是犯罪勢力依舊張狂的原因。
總之讓人去指證罪犯無疑是一種增加證人壓力的方式,但他們找錯了人,林奇立刻就換上了衣服,“還等什麽?”
兩個警察有些摸不清楚林奇到底是怎麽一回事,但他們也的確希望這件事能夠“圓滿”解決。
在前往警察局的路上,坐在副駕駛的警察談起了他們抓獲的“罪犯”。
“那是一個正在上學的年輕人,他不承認自己做過這些事情,而且我們的確也沒有足夠多的證據徹底把他的罪名釘死……”
這句話說的對也不對,完全是把林奇當做外行人去對待,在警察局裏,隻要他們認定某個人就是罪犯並且有必要的話,稍稍給證據動一下手腳就能夠釘死罪犯,很顯然這次他們的打算並不是這樣。
那警察側身回頭瞥了一眼林奇,“我覺得應該給那個小家夥一次機會,這件證據不太充足的案子有可能會毀掉他往後的人生。”
他說著頓了頓,“你沒有受到傷害,損失也很有限,如果他願意補償你一些的話,我覺得你們可以談一談。”
說完這些話後警察就回過了身,他該說的也都說過了,至於結果如何就不是他一個一線的小警察可以做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