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室外,陳警官目光鎖定玻璃內的女孩,哭哭啼啼時沒有聲音,連吃飯都是小口小口的,在紙上寫出的小楷娟秀端莊,模樣不用提,更是絕色。
這樣的女子,怎麽看怎麽不像蓄意的殺人犯。
“頭兒,還有十分鍾就到四十八小時,咱們該放人了。”小張說。
陳警官舌尖抵在下齒齦,摸摸下巴上的胡茬,蹙眉不語。
“頭兒,你不會準備用這十分鍾一直盯著人家女孩看吧。”
陳警官一個爆栗揍過去,“瞎說什麽?行車記錄儀還沒有修複好?”
“硫酸腐蝕,修複不了。”
方向盤上隻留有五月的指紋,但那指紋像是故意印上去留作證據,沒有自然握住方向盤轉動的紋路,而且後座也出現了五月的指紋,而且他們趕到時後座還留有坐過的餘溫。
從車禍發生時間到警察到達現場采集證據,這中間的時間差也就短短五分鍾,按照常理,司機從駕駛位離開到達後座,留下指紋,再返回駕駛位假裝昏迷的話,正值深秋,後座的溫度不會這麽持久,除非使用了暖寶寶一類的東西,以此混淆警方。
但是,據醫生診斷,方五月額頭上的傷沒辦法撐到五分鍾後才昏迷。
而且傷者當場死亡,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司機是她。
“放了吧。”陳警官揉捏眉心道。
離開之前,警察把五月隨身攜帶的包還給她。
五月從小挎包裏取出手機,在手機輸入框裏打字:「我剛想起來,事發當天,幹媽給我打了一通電話,我錄下來了。」
調出錄音,裏麵傳出方豔春的聲音。
逝者已去,再聽到短暫的通話內容,五月鼻子一酸,微微揚起下巴,不讓眼淚冒出來。
陳警官聽了後,低聲跟小張吩咐:“複製這段錄音,將人聲和其他聲音分離開,再仔細分辨那是什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