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元史

◎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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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

笞刑:

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

斬,淩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

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製使,而無人臣之禮禮。

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剌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