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史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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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法茶法

煮海之利,曆代皆官領之。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複初製。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

吳元年置兩浙。洪武初,諸產鹽地次第設官。都轉運鹽使司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雲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十,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鹽行直隸之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及陳州。正統中,貴州亦食淮鹽。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

歲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曰鬆江,曰寧紹、曰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曰紹興,曰嘉興,曰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鹽行浙江,直隸之鬆江、蘇州、常州、鎮江、微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兩。

明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稱河間長蘆。所轄分司二,曰滄州,曰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曰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幹一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餘引。萬曆時同。鹽行北直隸,河南之彰德、衛輝二府。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歲入太倉餘鹽銀十二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