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治通鑒(精編版)

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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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紀二十四(起著雍涒灘,盡昭陽赤奮若,凡六年

○孝成皇帝中

永始四年戊申,公元前一三年

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畤;大赦天下,三月,行幸河東,祠後土。

夏,大旱。

四月,癸未,長樂臨華殿、未央宮東司馬門皆災。六月,甲午,霸陵園門闕災。

秋,七月,辛未晦,日有食之。

冬,十一月,庚申,衛將軍王商病免。

梁王立驕恣無度,至一日十一犯法。相禹奏“立對外家怨望,有惡言。”有司案驗,因發其與姑園子奸事,奏“立禽獸行,請誅。”太中大夫穀永上書曰:“臣聞禮,天子外屏,不欲見外也。是故帝王之意,不窺人閨門之私,聽聞中冓之言。《春秋》為親者諱。今梁王年少,頗有狂病,始以惡言按驗,既無事實,而發閨門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辭又不服,猥強劾立,傅致難明之事,獨以偏辭成罪斷獄,無益於治道。汙蔑宗室以內亂之惡,披布宣揚於天下,非所以為公族隱諱,增朝廷之榮華,昭聖德之風化也。臣愚以為王少而父同產長,年齒不倫;梁國之富足以厚聘美女,招致妖麗;父同產亦有恥辱之心。案事者乃驗問惡言,何故猥自發舒!以三者揆之,殆非人情,疑有所迫切,過誤失言,文吏躡尋,不得轉移。萌牙之時,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驗舉憲,宜及王辭不服,詔廷尉選上德通理之吏更審考清問,著不然之效,定失誤之法,而反命於下吏,以廣公族附疏之德,為宗室刷汙亂之恥,甚得治親之誼。”天子由是寢而不治。

是歲,司隸校尉蜀郡何武為京兆尹。武為吏,守法盡公,進善退惡,其所居無赫赫名,去後常見思。

元延元年己酉,公元前一二年

春,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壬戌,王商複為大司馬、衛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