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帝國衰亡後,城鎮居民的生活還沒有農民過得好。不過,那時候的城鎮居民,與古代希臘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的第一批居民大不相同。在那樣的古代共和國內,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數,他們分占公地,同時為了方便把房屋建在相鄰的地方,又修建圍牆便於共同防禦。然而在羅馬帝國衰亡後,地主大都散居於各自領地的城寨內,處於各自的佃農及屬民中間。市鎮上居住的主要是商人和技工。他們的處境無異於奴隸,或近似於奴隸。古時賦予歐洲某些主要城鎮居民的權利,充分顯示了他們在未取得這些權利以前的生活情況。這些特權,準許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出嫁女兒,無需領主許可;第二,在他們死後,他們的財物,由兒女繼承,不由領主領取;第三,他們可以通過遺囑來處理個人財產。這未被賦予這些權利之前,他們幾乎或者完全和農村耕作者一樣處於農奴狀態。
的確,這些人看來是一群極端貧窮和卑微的人,帶著他們的動產從一個地方輾轉到另一個地方,從一個集市到另一個集市,就像現今沿街叫賣的小販。那時的歐洲各國,像現在亞洲的幾個韃靼政府一樣,經常在這些行人攜帶貨物經過某些莊園,越過某些橋梁,從一個集市趕往另一個集市的時候,或者在某個集市設攤售貨的時候,對他們征稅。這些在英格蘭叫做過界稅、過橋稅、落地稅、攤稅。有的時候,國王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擁有這項權力的大領主,可以特許某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領地內的商人,免除賦稅。因此,這些商人雖然在其他方麵仍然與奴隸極其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在這一點上他們被稱為自由商人。然而,他們每年也需要繳納一定的人頭稅來報答他們的保護人。在當時如果不能給予豐厚的報酬是不容易受到保護的,所以,這種人頭稅也算是他們對保護者舍棄其他稅收所提供的補償。這種交換條件的實行,當初隻限於個人,或全憑保護者高興。英格蘭土地記事簿關於幾個城鎮的極不完全的記載中,常常提及某某市民為這種保護納人頭稅給國王或給予他們保護的大領主。有時,它又隻記錄這些人所納的稅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