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黃氏家族跟陳曉的矛盾上升到火並的地步。
當天下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來了一位律師,向高等法院遞交了訴狀。訴狀的控方是國美電器,被告方是黃光裕。
2008年1月28日,黃光裕及其全權擁有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向黃光裕“家庭成員”分別轉讓90萬股和1.86億股國美股份,占當時公司總股本的5.66%。此次轉讓股份,每股作價12.79港元,交易金額達23.90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對黃氏家族的行動進行了密切的追蹤,發現國美於2008年1月23日至2月5日期間10次發布股份回購公告,共回購股份達1.298億股,動用資金22.37億港元。回購股份的持有者正是黃氏家族成員。
2009年8月7日,香港證監會公開宣稱,黃光裕與妻子杜鵑策劃了國美在2008年1月及2月進行的股份回購,目的是以國美的公司資金購買本來由黃光裕持有的國美股份,使黃光裕得以將所得款用於向一家財務機構償還一筆24億元的私人貸款。
回購很容易理解,就是讓國美用公司的錢購買黃光裕以及家人持有的國美股份,然後再將這部分股份注銷,這樣做會造成國美資金鏈緊張。要知道,國美可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資金是全體股東的資金,黃光裕這樣做就等於讓全體股東買單,最後的全體股東的錢是流向了私人貸款公司。
回購在中國內地也時有發生,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欠上市公司大量款項,而大股東破產後無力償還,那麽上市公司就可以通過回購的方式注銷大股東股份,衝銷大股東的欠款。事實上,內地證監會為了避免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當成提款機,惡意注銷股份洗錢,在關聯交易方麵出台的限製越來越多。
黃氏家族讓國美全體股東買單的行為,自然令香港證監會大動肝火。2009年8月7日,香港證監會非常不客氣地指責黃氏家族,稱2008年1月跟2月的股份回購對國美的財政狀況造成了負麵影響,不符合國美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