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心理學是一門具有相對性、比較性的學問,而不是一套規範性的定律。個體心理學未提出明確的指令,也不是萬靈丹,更沒有能讓個體獲得救贖的簡單公式。不過我們還是需要一套適用於當代美國的相對規範,並利用這套架構來比較所謂精神官能症者、罪犯以及精神病患的行為。假如我們敢於勾勒出所謂正常的行為標準,這套標準應該包含以下條件:個體的生命目標是當一個完整的人,通過從事對社會有價值、有效益的工作,來彌補個人缺陷與童年經曆。這種人會發展出誠實、真誠、負責等特質。隨著年紀漸長,他也會逐漸拓展自己的社會聯結,效益會日漸增加,也會越來越自信、從容不迫、更有勇氣。他在行動、判斷與整個人的運作等方麵都是獨立的個體,但他從事的活動則是由所處時期的社會需求所主導。假如在追求意義的過程中,有任何虛榮或野心未被消除,他就會將其導入用來提升公共利益的手段中。他會將異性視為尊崇的夥伴,與異性公平共享生命的勞動成果與特權。
從這段簡要的概述中就能發現,多數人的行為大幅偏離此常規,隻有少數人會將人性與人本主義設為人生目標。許多西方人在描述自己的人生目標時,可能會說:“我想像神一樣”“我一定要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我一定要讓大家愛我”“如果要活得快樂,一定要在性方麵征服所有女性(或男性)”“我希望能當個百分之百的男人”“我想在付出最少的情況下獲得最大快樂”“一定要保護自己,不要落入身邊惡人的陰謀中”“我一定要閃避所有責任,回到年少時期的兒童天堂”“我想當一輩子的孩子”“我一定要用知識來支配身邊的一切”“我得生一輩子的病,這樣整個社會才會照顧我”,或是“我一定得規避所有風險”等。數以千計的類似人生目標,全是因為個體誤判童年處境所致。在初始階段,孩童的自卑感越強烈,他就會將補償性的優越目標定得更高,希望能成為神一般的存在。患有疾病的孩童想要徹底痊愈,窮人家的孩子想變得有錢,近視兒童希望能將世界轉換成清晰可見的視覺圖像,笨手笨腳的孩子希望能變得靈活敏捷,被厭惡的孩童則渴求超乎人類所能給予的“額外”關愛。無能者的目標則是全能。力量與安全感其實是來自成長和發展,但早在意識到這點之前,個體早就立下人生目標了,因此目標總是超出人類抱負與活動所能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