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小劉、小李是初中生。有一次放學路上,小劉、小李與小王相遇,小劉挑釁般地稱呼小王的外號,隨後三人發生了口角並相互辱罵。第二天回到學校,小劉、小李與小王約架。於是放學後,三人來到學校一角的男廁所內拳打腳踢,直到老師過來製止,他們才停止互毆。小王傷得比較嚴重,經過傷情鑒定為輕傷二級,由於小劉、小李年齡較小,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小王的父母將小劉及小劉父母、小李及小李父母和學校一並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小王的人身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解析
侵權行為人若因侵權行為導致其他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對導致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王、小劉、小李均是在校初中生,年齡分別為12歲、13歲、14歲,三人都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具有相應的判斷和認知能力。小劉與小王在校外相遇後,小劉無端用語言侮辱小王,挑起事端,引起雙方相互辱罵,而後小劉又主動與小王約架,並在互毆中造成小王的人身損害,故小劉應對小王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小李雖未完全參與小劉和小王的互毆,但是兩人在互毆的時候,小李也對小王實施了毆打,故小李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小王在小劉主動約架後,錯誤地選擇應約打架,並且與小劉進行了互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故小王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雖然有校園規章製度和紀律,也對學生的安全及校園侵權進行了宣傳教育工作,但是在放學期間,應當讓學生及時出校園,出現本校學生滯留學校並發生打架傷人事件,沒能及時發現、製止,說明學校管理不到位,在監督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失,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故學校應對小王的傷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