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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遇到交通事故,千萬別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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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來無責任,卻因逃逸擔全責

小馬下班的時候,騎著一輛電動車往家走。不料身後有一輛同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由於行駛過快,與小馬騎的電動車發生了剮蹭,摩托車的駕駛員小劉倒地摔傷,電動車和摩托車均有受損。小馬見狀,停車查看了一下,發現小劉倒地受傷。小馬覺得是小劉騎得太快,自己撞上來的。他不想攤上事,所以也沒有下車救人,而是騎電動車快速駛離了現場。隨後路人撥打了110和120,交警通過查看路口的監控錄像,根據電動車號牌鎖定了小馬。交警告知小馬,因為他駕車逃逸,對此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馬很納悶,本來他是正常行駛的,是小劉從後麵騎摩托車追的尾,按理說應該是小劉的責任,為何小馬承擔全責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法律解析

如果小馬不逃逸,而是在事故現場,及時救助傷員,撥打120,同時撥打110報警,並在現場等候,那麽這次事故是小劉追尾引起的,小劉就得承擔全責。但是小馬沒有法律意識,怕擔事,選擇了“逃跑”,到最後就會有理也說不清,反而被認定為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