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伴年輕的時候在老家宅基地上蓋了一套房子。2013年,老伴因為身體不好離開了老王,留下了三個子女來照顧老王。老王為了老有所依,跟兒子說:“以後家裏這套房子就留給你了。”老王在2015年的時候訂立了代書遺囑,確認由兒子來繼承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立了遺囑後,兒子經常因為工作忙無暇照顧老王,反倒是兩個女兒經常來看望他,幫忙收拾家務。2017年老王到公證處訂立了公證遺囑,確認由大女兒和二女兒來繼承老家的房子。好景不長,老王身體一日不如一日,兒子終於放下工作,來父親身邊親自照料。2022年,老王在病榻上訂立了自書遺囑,確認由大女兒、二女兒和小兒子共同繼承老家的房子。老王百年以後,老家宅基地的房子到底由誰來繼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法律解析
本案中老家的房子是老王和老伴年輕的時候一同建造的,這個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老伴先於老王去世,屬於老伴的一半房產按照法定繼承分給了第一順位繼承人——老王和三個子女,剩下的一半房產和老王從老伴那兒繼承來的份額才是老王可以立遺囑處分的遺產。
老王前後立了三份遺囑,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一樣。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立多份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老王的遺產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