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以下是後來發生的事。我發現了斯卡吉特縣首席刑事副檢察官林肯·斯蒂文斯寫給位於西雅圖的收養機構總部的一封信,父親在信上貼了一張便箋紙。信的部分內容是:“關於提供有關阿比蓋爾·哈維死亡情況的要求,請知悉並請轉告埃塞俄比亞有關當局,目前正在進行調查,與本國任何其他執法機構和檢察官辦公室一樣,在調查結束之前,我們不會透露相關事實、情況、推測等任何信息,也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此進行討論。”
我把那一頁翻了過去。後麵是一封信的複印件,是父親在去世前三周親筆寫給埃塞俄比亞婦女和兒童事務部部長的。他寫道:“由於我在本案中擔任一名被告的代理律師,我與您聯係可能讓您感到詫異,但是我知道您有興趣獲得與阿貝巴·特梅思根之死有關的信息,我覺得我應該通知您,有大量信息已經進入公共檔案,因而任何人都可以查到,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將獲得更多的信息,其中有很多也會進入公共檔案,盡管出於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考慮,這些信息不可避免會被編輯。
“據我所知,有兩個途徑可以獲得這些信息。第一種是申請出現在案宗目錄中的文件,您可以聯係華盛頓州斯卡吉特縣的書記處來申請。第二種是根據《信息自由法》提出申請。雖然此類申請通常由記者提出,但是對於《信息自由法》權限範圍內的信息,這裏的法律並未限定隻有記者才有資格獲取。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獲得——對於這種方式,同樣是向斯卡吉特縣提出申請。我所說的這些可能您已經知道,但是謹慎起見,為了以防萬一,我還是給您寫了這封信。
“我寫這封信也是因為我想說,而且覺得有必要說,我對阿貝巴·特梅思根的遭遇感到難過、憤怒和震驚。我覺得我所在的國家允許德爾文和貝琪·哈維收養她是錯誤的。鑒於所發生的情況,如果您對我們有什麽看法,我不會責怪您。在國際收養領域,我們還需要更多的監管,有些工作可以在州一級進行。我們可以讓本州境內有許可權的收養機構做得更好。等這個案子結束,我打算研究一下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