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造法式》(1)
我國關於營造之術書極少,宋、清兩朝,各刊官書一部,為研究我國建築技術方麵極重要資料。以下本篇所有術語及比較研究之標準,胥以此兩書為準繩焉。
《營造法式》,宋李誡著。誡,徽宗朝將作少監也。全書三十四卷,其中關於樣式製度者,有“壕寨製度”,說基礎城寨等做法;“石作製度”,說石作之結構與雕飾;“大木作製度”,說木構架方法,柱、梁、枋、額、鬥拱、椽、榑等;“小木作製度”,說門、窗、隔扇、藻井,乃至佛龕、道帳之形製;“瓦作製度”,說用瓦及瓦飾之法;“彩畫作製度”,說各級各色彩畫。此外尚有估工算料等方法。最後更附以壕寨、石作、大木、小木、彩畫、雕作等圖樣焉。
書初刊於崇寧二年(1103年),八百餘年來,名詞改變,樣式演變,加之士大夫之蔑視匠術,故其書已幾無法解讀。民國十八年,中國營造學社成立,十餘年來,從事於是書之研究,先自清代術書著手,加以實物之發展與研究,其書始漸可讀。
“大木作製度”為全書最重要部分,其中要點可歸納為下列諸項(圖3)。
(一)材栔 材有二義:
1. 指建築物所用某標準大小之木材而言,即鬥拱上之拱,及所有與拱同廣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視建築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
2. 一種度量單位:“各以其材之廣,分為十五分,以十分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製度焉。”兩材之間,以鬥墊托其空隙,其空隙距離為六分,稱為“栔”。凡高一材一栔(高二十一分)之材,謂之足材。宋式建築各部間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栔”分為度量標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