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建築史

第七節 宋、遼、金建築特征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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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類型

宋、遼、金以降,建築實物之得以保存至今者更多。以木構言,在唐代僅得一例,而宋、遼、金遺物,曾經中國營造學社調查測繪者,則已將近四十單位,在此三百二十年間,平均每二十年,已可得一例,亦可作時代特征之型範矣。至於磚石塔幢,為數尤多。茲先按建築物之類型略述之。

(一)城市設計 後周世宗之築大梁,實為帝王建都之具有遠大眼光者。其所注意之點,如“泥濘之患”“火燭之憂”“易生疫疾”“寒溫之苦”,皆近代都市設計之主要問題,其街有定闊,兩邊五步內種樹掘井,修益涼棚,皆為近代之方法。

至於地方城市規模,則有江蘇吳縣蘇州府文廟《宋平江府圖》碑。宋紹定二年(1229年)刻石。城大致作不規則長方形,城內另有“子城”,本南宋建炎間所建皇宮,後即為平江府治。城內街衢大多正直,但因城內渠道縱橫,為其他城市所無,未足為一般之例範耳。

平麵布置,現存城市及建築,已無完全保存宋代平麵布置之原形者,幸當時碑刻,尚可得窺其大略。

1. 衙署平麵 平江府圖中部之平江府治,為關於我國古代官署建築不可多得之史料(5)。府治之外,周以城垣,稱曰“子城”,唐時已有,非創於宋。其南門偏東,西門偏北,而無東門北門,非我國之傳統對稱式樣。城內建築雖因府門偏東,故不能采取對稱方式,然其主要廳堂仍以府門為中軸,其全部可分為六區:(1)府門中軸線上各層設廳及小堂,並兩翼廊屋,為府治主體;(2)其北宅堂,為郡守住宅;(3)更北後園,有池亭之勝;(4)設廳及小堂之東為掌戶籍、賦稅、倉庫及州院庶務諸戶廳府院;(5)西側南部為處理民刑政務之各廳司;(6)西側北段則為軍旅駐屯訓練及製造軍器之所。其全體範圍之廣、包容之眾,非明清官署所能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