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們所知,嚴重癔症的典型過程如下:最初,在類催眠狀態下形成一種觀念性內容;當這種觀念內容增加到充分的程度後,在“急性癔症”時期,就取得對患者軀體神經支配以及整個生命的控製,並產生了慢性症狀和反複發作;此後除了某些遺跡外,這種觀念內容就不再出現了。如果正常人格能再取得控製作用,則在癔症發作時,遺留下來的類催眠樣的觀念內容複又出現,並不時使患者回到類似的狀態中,而這種狀態本身再次使患者受其影響,而且對創傷敏感。此後,在同一個人身上結合起來的兩個心理群之間建立起一種平衡狀態,癔症發作和正常生活,兩者並舉,互不幹擾。一次發作猶如正常人的記憶那樣,可自發出現;然而,也可像聯想法則會激起任一記憶那樣激起發作。它既可以通過刺激癔症區,也可以通過類似於病態性經曆的一個新的經曆而激起發作。我們希望能夠證明,這兩類的決定因素盡管看起來如此不同,但根本上,它們沒有差別,即兩者都帶有感覺過敏的記憶。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種平衡很不穩定。癔症發作使其呈現類催眠意識殘餘的特征,這是在正常人格處於衰竭、無能的狀態下出現的。不能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即發作可能會失去其原發性的意義,可能會是沒有任何內容的運動反應的重現。
一個癔症人格,無論表現在發作中或慢性症狀中,還是表現在這兩種混合情況下,[151]要發現其起決定作用的是什麽,尚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五
現在我們會理解在這幾頁中所描述的心理治療程序有怎樣的療效。它使最初沒有發泄的那種觀念的作用力,通過言語途徑而發泄受壓的情感,使其不產生作用。它借助於(在輕度催眠下),把這種作用力引入到正常意識,使其受到聯想性的矯正,或在伴有記憶缺失的夢遊狀態下,通過醫生的暗示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