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中國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於何時。其實這個問題,是無關緊要的。法律的來源有二:一為社會的風俗。一為國家對於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謂習慣,是不會著之於文字的。然其對於人民的關係,則遠較後者為切。
中國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於夏。《左氏》昭公六年,載叔向寫給鄭子產的信,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這三種刑法的內容,我們無從知其如何,然叔向這一封信,是因子產作刑書而起的。其性質,當和鄭國的刑書相類。子產所作的刑書,我們亦無從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氏》又載晉國趙鞅鑄刑鼎的事。杜《注》說:子產的刑書,也是鑄在鼎上的。雖無確據,然士文伯譏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其必著之金屬物,殆無可疑。
所能著者幾何?
而《書經·呂刑》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請問如何寫得下?然則《呂刑》所說,其必為習慣而非國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見了。個人在社會之中,必有其所當守的規則。此等規則,自人人如此言之,則曰俗。自一個人必須如此言之,則曰禮(故曰禮者,履也)。違禮,就是違反習慣,社會自將加以製裁,故曰:“出於禮者入於刑。”或疑三千條規則,過於麻煩,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說的禮,是極其瑣碎的。一言一動之微,莫不有其當守的規則。
這在我們今日,亦何嚐不如此?我們試默數言語動作之間,所當遵守的規則,何減三千條?不過童而習之,不覺得其麻煩罷了。《禮記·禮器》說“曲禮三千”,《中庸》說“威儀三千”,而《呂刑》說“五刑之屬三千”,其所謂刑,係施諸違禮者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