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賦稅,合幾千年的曆史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以最大多數的農民所負擔的田稅、軍賦、力役為基本,隨時代變化,而成為種種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終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賦稅。其(二)
自此以外的稅,最初無有,後來逐漸發生,逐漸擴張,直至最近,才成為重要部分。
租、稅、賦等字樣,在後世看起來,意義無甚區別,古代則不然。漢代的田稅,古人稱之為稅,亦即後世所謂田賦。其收取,據孟子說,有貢、助、徹三法。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五十、七十當係夏殷頃畝,較周為小,不然,孟子所說井田之製,就不可通了)。又引龍子的話,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是取幾年的平均額,以定一年的稅額。樂歲不能多,凶年不能減。
所以龍子詆為惡稅。
助法,據孟子說,是將一方裏之地,分為九百畝。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畝為私田。一方裏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畝。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歸公家;私田所入,亦全歸私家,不再收稅。
徹則田不分公私,而按畝取其幾分之幾。
案貢法當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時征服之族與被征服之族,尚未合並為一,截然是兩個團體。征服之族,隻責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納農作品若幹。其餘一切,概非所問(此時納稅的實係被征服之族之團體,而非其個人),所以有此奇異的製度。至於助,徹,該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製度,在田畝自氏族分配於家族時代發生的(參看第二第五兩章自明)。
三者的稅額,孟子說:“其實皆十一也。”這亦不過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說明明是九一,後儒說:公田之中,以二十畝為廬舍,八家各耕公田十畝,則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語粗略,計數更不精確,這是不足以為懷疑孟子的話而加以責難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