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3月12日,山東滕縣城隍廟住持楊老道,頭戴大紅帽,身穿黃馬褂,率大批紅槍會眾,包圍了滕縣縣城。會眾在城外鼓噪,要求滕縣地方政府接受他們提出的三項要求。除重建城隍廟與神像、恢複紅頂花翎兩項與會道門利益相關者外,最引人注目的一項是:“放任婦女纏足。” ①
纏足問題成了一場民變的核心訴求之一,可見1929年的滕縣民眾,對國民政府推行的“禁止婦女纏足運動”,是多麽深惡痛絕——此類問題並非個案,據《成都國民日報》的報道,1932年,四川派了“放足檢察員”下鄉檢查,結果這些人到了基層,“激起全村公憤,各家壯丁鹹摩拳擦掌,準備縛而殺之” ②。
禁止女性纏足,本該是一項善政。何以辦事人員到了基層,卻得了一個人人怨恨、人人喊打的結果?
一、纏足背後的經濟算計
纏足是中國曆史上流行甚久、久禁不絕的一種陋習。它大約始於元代——元代晚期才出現“三寸金蓮”式的纏足之法,此前那些被視為纏足的相關資料,實不過是以布襪修飾腳型,使其顯出一種長而窄之美,而非阻止腳的發育——盛行於明清。
康熙三年,禮部曾奉命製定過禁止纏足的法律,對纏足者之家長施以重刑。但因執行難度過大,該禁令不久即被廢止。此後,政府長期對纏足之風持不加幹涉的立場,直至清末知識分子發起不纏足運動。進入民國後,北京政府與南京政府,均致力於從政策上禁絕纏足。
作為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纏足的出現,有文化、製度方麵的諸多因素。比如有閑階層“以纖弓為妙”,帶動了妓女與上層貴族婦女刻意整塑自己的腳型,使元末人陶宗儀生出“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也”的感慨(這種整塑與後來的裹腳仍有區別)。再如父為子(女)綱、夫為妻綱的權力架構,使得女性很容易在家庭投資中淪為物化最嚴重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