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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獨立宣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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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這是造物主賦予人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正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壞了這些目標,人民就有權利去改變它或廢除它,並重新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必使人民相信:唯有這樣才能夠獲得安全和幸福。

若審慎地考慮,一個成立已久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無關緊要和暫時的原因而予以更換的。而且過去的所有經驗也說明,人類更傾向於忍受尚能忍受的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們都寧可選擇忍受,而不願去廢除他們業已習慣的政府形式。

但是,當濫用職權和巧取豪奪的行為連綿不斷、層出不窮,證明政府追求的目標是企圖把人民置於專製主義統治之下時,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自己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的人民一向忍受苦難,以及現在不得不起來改變原先政治製度的原因。

當今大不列顛國王(喬治三世)的統治曆史,就是一部反複重演的傷天害理、巧取豪奪的曆史。所有這些行徑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在各州之上建立一個獨裁暴政。為證明這一點,就讓以下的事實公諸全世界,讓公正的世人做出評判:

他拒絕批準那些對公眾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總督們批準刻不容緩、極其重要的法律,要不就先行擱置這些法律直至征得他的同意;而這些法律被擱置後,他又對這些法律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絕批準方便廣大地區人民的其他的法律,除非這些地區的人民情願放棄自己在立法機構中的代表權;而代表權對人民來說是無比珍貴的,隻有暴君才畏懼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