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呂著中國通史(全集)

第5章 婚 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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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所謂同姓,是自認為出於同一始祖的(在父係氏族,則為男子。在母係氏族,則為女子),雖未必確實,他們固自以為如此。同姓與否,和血緣的遠近,可謂實無關係。然他們認為同姓則同德,不可結婚,異姓則異德,可以結婚,理由雖不確實,辦法尚覺一致。至後世所謂同姓,則並非同出於一原;而同出於一原的,卻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媯、陳、田皆黃、虞後,與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與四姓相嫁娶(《漢書·莽傳》),而王、孫鹹,以得姓不同,其女轉嫁為莽妻(《漢書·訴傳》),此等關係,後世都置諸不論了。

所謂同姓異姓,隻是以父係的姓,字麵上的同異為據,在理論上,可謂並無理由,實屬進退失據。此因同姓不婚之製,已無靈魂,僅剩軀殼之故。總而言之,現在的所謂姓氏,從各方麵而論,都已毫無用處,不過是社會組織上的老廢物罷了。參看下章自明。

婚禮中的聘禮,即係賣買婚的遺跡,古禮稱為“納征”。《禮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曲禮》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則買妾是真給身價的,聘妻雖具禮物,不過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於利益了。

古代婚禮,傳於後世的,為《儀禮》中的《士昏禮》。其節目有六:即(一)納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問名(女氏許婚之後,再請問許婚的是那一位姑娘?因為納采時隻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並未指明那一個人之故),(三)納吉(女氏說明許婚的係那一位姑娘之後,男氏歸卜之於廟。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納征(亦謂之納幣。所納者係玄纁束帛及儷皮),(五)請期(定吉日。吉日係男氏所定,三請於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後告之),(六)親迎(新郎親到女氏。執雁而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帶著新娘出來,交結他。新郎帶著新娘出門。新娘升車,新郎親為之禦。車輪三轉之後,新郎下車,由禦者代禦。新郎先歸,在門首等待。新娘車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親迎的,則新郎三月後往見舅姑。親迎之禮,儒家讚成,墨家是反對的,見《禮記·哀公問》《墨子·非儒篇》),是為六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