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信仰,是不論那一個民族都有的。在淺演之時固然,即演進較深之後,亦複如此。這是因為:學問之所研究,隻是一部分的問題,而宗教之所欲解決,則為整個的人生問題。
宗教的解決人生問題,亦不是全不顧知識方麵的。他在感情方麵,固然要與人以滿足。在知識方麵,對於當時的人所提出的疑問,亦要與以一個滿意的解答。所以一種宗教,當其興起之時,總是足以解決整個人生問題的。但既興起之後,因其植基於信仰,其說往往不易改變;而其態度亦特別不寬容;經過一定時期之後,遂成為進化的障礙,而被人斥為迷信。
宗教所給與人的,既是當下感情上和知識上的滿足,其教義,自然要隨時隨地而異。一種宗教,名目未變,其教義,亦會因環境而變遷。原始的人,不知道自然界的法則。以為凡事都有一個像人一般的東西,有知識,有感情,有意誌,在暗中發動主持著。既不知道自然界的法則,則視外界一切變化,皆屬可能。所以其視環境,非常之可畏怖。而其視其所祈求的對象,能力之大,尤屬不可思議。
有形之物,雖亦為其所崇拜,然其所畏怖而祈求的,大概非其形而為寓於其中的精靈。無形可見之物,怎會令人深信不疑呢?原來古人不知道生物與無生物之別,更不知道動物與植物、人與動物之別,一切都看做和自己一樣,而人所最易經驗到而難於解釋的,為夢與死。明明睡在這裏沒有動,卻有所見,有所聞,有所作為;明明還是這個人,而頃刻之間,有知已變為無知了;安得不相信人身之中,別有一物以為之主?既以為人是如此,就推之一切物,以為都是如此了。
這是我們現在,相信人有靈魂;相信天地、日月、山川等,都有神為之主;相信老樹、怪石、狐狸、蛇等等,都可以成為精怪的由來。雖然我們現在,已知道自然界的法則了;知道生物與無生物、動物與植物、人與其他動物之別了;然此等見解,根株仍未拔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