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二月,巡按察院裏換了新主人。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福建人。他不清楚之前的一係列紛爭,隻看到法椿、佛熙要翻案。
大明法律允許翻案,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既然此前休寧、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托,那麽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詹寬想了想,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
池州府隸屬於南直隸,範圍與現在的池州、銅陵二市相當,緊鄰徽州府的西側。
詹寬為什麽選擇池州府,而不是寧國府,這個史無明載。但從種種跡象推測,法椿應該是暗中使了力氣。
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麽。法椿沒讓詹寬枉法,隻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了。這對詹寬來說,毫無成本與風險。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卷,著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
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裏,也使了大錢。這一次法椿想明白了,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是扳不回局麵的,還得花錢。畢竟在大明,銀錢最能通神,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
因為原本丟失了……
是這樣的,這一係列案子的檔案文書,收錄在一本叫《楊幹院歸結始末》的書裏。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缺失了第十四頁。所以池州府到底怎麽審這個案子的,已經沒法知道了。
我們隻能翻到第十五頁,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
這裏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賄囑官吏。至九月十五日,計延傍晚到所,不審鄰佑,不詳原案,不取服辨,非法夾打。”
可以想象,羅顯麵臨著多麽絕望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