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賢”、“親”分離型模式,就是指民營企業後代中並沒有真正能運營企業的人,民營企業隻有依靠在社會中選擇企業的接班人,接班人和民營企業創業者並無家族血緣關係,不是民營企業創業者的後代。不過,這種模式在現實中又有兩種不同的具體模式。一種是相對控股模式,一種是充分分散模式。
相對控股這種模式,是針對民營企業後代沒有人能接班的情況而設置的。也就是說,作為民營企業接班者的後代,在自己能力不濟時,可以借用社會力量而經營企業。借用社會力量經營企業,涉及企業股權結構問題和公司治理問題。一般來說,在這種模式下,民營企業接班人雖然自己不能經營企業,但可以通過股權設置和公司治理製度設置而充分借用其他股東和經營者的力量,保證企業能充分發展。
股權設置的主要方式是實行相對控股製度。也就是民營企業接班人在企業中隻占有相對控股的地位。在相對控股的條件下,民營企業接班人的經營能力不足,可以通過其他股東的經營能力而得到補充。在股份製條件下,任何股東的利益都和企業經營聯在一起,因而股東們不僅會在利益機製作用下而密切關注企業經營狀況,而且也會為企業經營出謀劃策,行使自身的股權力量和貢獻,這樣就必然會使企業在眾多股東的努力下得以生存和發展。這實際上是一種“搭便車”,即控股者借用其他股東的力量而經營企業。尤其是,因為民營企業接班人在企業中隻是相對控股,所以別的股東會在自身利益作用下爭奪控股權,這樣就可以在相對控股者無法保證企業生存和發展時,其他股東會聯合起來爭取控股權,以拯救企業和保證企業有效發展。而且,這種相對控股的格局,會隨時對控股者有壓力,迫使其以各種方式保證企業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