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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人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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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personality)又稱個性,它表現為人與其他人相區別的特質或個人特征;是一個人在與其環境相互作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獨特的行為模式、思維方式和情緒反應的特征。一個人的人格表現在知、情、意等心理活動的各方麵。因此,認知能力、行為動機和情緒反應方麵的特征,人際關係協調的程度,態度和信仰的體係,道德價值的特征等,就構成一個人的人格。

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是人格特征偏離了正常,也稱病態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是一種人格發展的內在不協調,是在沒有認知過程障礙或沒有智力障礙的情況下出現的情緒反應、動機和行為活動的異常。人格發展的不協調如果有極端的表現就是異常心理現象了。例如,一個人抽象思維過分地或畸形地發展,就會變得過分理智化,缺乏“人情味”和應有的情感色彩。如果一個人形象思維過度或畸形發展,就會陷入幻想之中,或感情用事,有較高的受暗示性,顯得矯揉造作。又例如,一個人本能、情緒、意向活動過分或畸形地發展,就會導致理智活動發展不足,以及高級情感活動發展的缺陷。這種人缺乏調節情感活動和行為活動的能力,從而成為一個**不羈、缺乏對情感情緒的自製力,偏離正軌、低級趣味占優勢,行為**的人。由於人格內在發展的不協調,使上述幾類人常常難以正確認知社會環境對自己的要求;難以正確評價自己的行為反應正確與否;難以對周圍環境刺激做出恰如其分的反應,即做出的反應常是不適當的(不是過分了,就是不足),而且傾向於病理性反應。因此,具有人格障礙的人與周圍社會環境之間也是不協調的。他們常常與周圍的人,甚至是自己的親人發生衝突;在生活和工作中不能和同事友好相處;對工作缺乏責任感和義務感,經常玩忽職守,甚至超越社會的倫理、道德規範,做出擾亂他人或危害社會的行為,以致無法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