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格律詩興起以後,曆代詩話類著作、詩歌理論批評著作對格律詩的討論也隨之興盛,對於格律詩的體製、創作、風格等各方麵問題都有深入的探討。在品評鑒賞格律詩時,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觀點。
1.協律論
格律詩在格律方麵要求比較嚴格,很多評論家都強調格律的重要性。在近體詩形成的過程中,人們就不斷地追求著音律之美。較早提出這方麵意見的是南朝沈約的“四聲八病”說,指出“欲使宮羽相變,低昂互節,若前有浮聲,後須切響。一簡之內,音韻盡殊;兩句之中,輕重悉異”,對詩歌聲律樣式的建立有重要意義。而在律詩定型以後,對聲律的要求就更為嚴格。明代王世貞《藝苑卮言》說:“律如音律、法律,天下無嚴於是者。”清代錢良擇《唐音審體》則說:“律者,六律也。謂其聲之協律也,如用兵之紀律、用刑之法律,嚴不可犯也。”再如清代宋俊《柳亭詩話》所雲:“律之為用,見之於樂、與兵、與刑,而詩亦遵之。一字弗當,一音弗當,與破律、失律、背律等。”由於律詩格律的嚴格性,寫作起來就有很大的難度。胡應麟在《詩藪》中說得非常清楚:“近體之難,莫難於七言律。五十六字之中,意若貫珠,言如合璧。其貫珠也,如夜光走盤,而不失回旋曲折之妙;其合璧也,如玉匣有蓋,而絕無參差扭捏之痕。”劉熙載《藝概·詩概》中語:“律體可喻以僧家之律:狂禪破律,所宜深戒;小禪縛律,亦無取焉。”律詩就是這樣一種戴著鐐銬跳舞的詩體,詩人們在嚴格的格律中施展自己的才性,寫出了如此眾多的經典之作,充分體現了古代詩人的創造性。
2.對偶論
對偶是格律詩必要的修辭手法。所謂對偶,既有意義上的詞性相對,也有聲律的平仄相對。早在《文心雕龍·麗辭》中就已開始探討對偶的優劣:“麗辭之體,凡有四對:言對為易,事對為難;反對為優,正對為劣。言對者,對比空辭者也,事對者,並舉人驗者也;反對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對者,事異義同者也。”雖然這裏的對偶並非專指詩歌而言,但指出了對偶的一些基本法則,因此後來詩家多以此來品評詩歌的優劣。格律詩中對偶之法的成熟,大約是在初唐律詩形成之際,以上官儀提出六對為標誌:“一曰正名對,天地日月是也;二曰同類對,花葉草芽是也;三曰連珠對,蕭蕭赫赫是也;四曰雙聲對,黃槐綠柳是也;五曰疊韻對,彷徨放曠是也;六曰雙擬對,春樹秋池是也。”(見《詩人玉屑》)此後對偶的研究日漸繁複,如空海《文鏡秘府論》結合元競《詩髓腦》六種對、皎然《詩式》八種對及崔氏《唐朝新定詩格》三種對,將所有對偶形式合為二十九種。可見當時對詩歌對偶的重視與研究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