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一詞的含義,至今已有數千種解釋。從詞源學上講,“文”通“紋”,指事物的肌理、紋理,引申為修飾、裝點、整飭。在語詞的演變過程中,它又用以指稱人類所創造的禮儀、典籍、規章製度、法令條文等。在英語中,文化是指“culture”,源於拉丁語的“cultura”,意指耕種、培植。它不僅指對農作物,對花草樹木的培育與撫養,而且關涉對人的心靈、智慧以及思維模式、審美習慣的孕育。因此,它接近漢語中的文化、教化之意。更為多數人接受的是社會文化學者艾略特對於“文化”一詞的解釋,即: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域的特定人群的生活方式,文化體現在該人群的藝術、社會製度、風俗習慣及宗教之中……此處不想過多地糾纏於語詞的界定之中——因為任何一種定義,嚴格說,都是不全麵的,隻能是相對的概括。
籠統而言,文化由軟件與硬件組合而成。即人們常說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總和”。具體而言,軟件著重於意識層麵——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尺度、風俗習慣、社會認知、人生覺悟;硬件則著重於具象的物質、形態層麵——生產力水平、社會組織形式、相關體製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