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描述單元(場麵)來說,基本要求也就是它所必須具備的藝術要素。這要素是什麽呢?
一句話:就是要有“戲”可看。整部劇本,要包含一個大的“戲”,而組成整部大戲的每個描述單元(場麵),也必須各自具有內部的小“戲”。一部戲猶如一個環環相係的鏈條,一處鏈條(描述單元、場麵)鬆懈,就會影響全戲的藝術張力,甚至會使整部戲斷裂——觀眾因某一場戲太“水”(鬆散、拖遝、蕪雜、缺乏藝術內涵)而中途退場,致使全戲失敗。
那麽,怎樣才能使每個描述單元(場麵)有“戲”?仍是一句話:要有“衝突”的藝術體現。
關於“衝突”,在本書前麵有關章節曾有論述(主要介紹了衝突的體現類型等內容),在這裏,有必要再強調一下“衝突”的藝術本質——就是說:衝突到底是什麽?它的“基因”應怎樣理解?
一些論者論及“衝突”時,大都這樣定義:衝突即是性質不同的兩方的“對立”,或曰衝突就是人們生活中的“矛盾”。簡言之:“對立”說與“矛盾”說。
這些說法不完全錯,但運用於編劇者實際創作,就顯得有些“門外文談”之虞了。為什麽這麽說?
試舉一例看:比如生活的某一具體場景中,常有對立性質的人或事存在,像一個惡棍與一個稚弱、善良的姑娘同在一輛公共汽車上,兩者的性質當然是對立的、矛盾的。但是,它有沒有“戲”呢?應該說還沒有——因為兩者僅僅是“同在”而已,它們之間並沒有出現抵觸、製約、碰撞或衝擊,猶如一支矛與一麵盾,雖然性質相反,但當它們隻是分別靜處、不相衝撞、相安無事時,就不能說已經發生或存在了“衝突”。衝突,其本質應是動態的而非靜止的,這一點,在編劇時務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