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進程者,情節的進程也。於是,首先就牽涉對“情節”一詞的理論界定。
在大多文章或人們的言論中,往往把“情節”與“故事”連在一起,統稱“故事情節”。一般而言,也無大錯。但若認真地從編劇角度分析,兩者還是有區別,而且必須有所區別的。
於是,便有一些理論工作者對故事與情節進行了條分縷析地區別,認為故事與情節根本不是一回事。例如汪流先生如下對比道:
其一,故事——生活中的事實,是未經作者加工的。
情節——經作者加工過的故事(事實),或在生活的基礎上編撰出來的。
其二,故事——隻有一個,它自身是不變化的。
情節——根據同一個故事(事實),不同的作者可以創作出不同的情節,如《崔鶯鶯傳》、《董西廂》、《西廂記》等。
其三,故事——不一定有認識價值,如魯迅的《狂人日記》和果戈理的《外套》所依據的原型故事。
情節——一定有認識價值,如魯迅的《狂人日記》、果戈理的《外套》、托爾斯泰的《複活》等。
其四,故事——通常都沒有性格鮮明的人物……在故事裏,性格對觀眾來說還是不清楚的。
情節——要求人物性格鮮明、心理活動豐富。
其五,故事——總是按照事情發生的經過,按照事情進展的順序來敘述的。
情節——按照最有效地影響讀者或觀眾的方式來表現,既可以正敘,也可以倒敘,將時空交錯起來敘述也行。
上麵的分析,很是細致。但又因過於細致,也就難免使人疑惑——
故事一定、必須是真實的、“客觀發生或存在過的事實”嗎?這未免太拘泥於“故事”兩字的本義了。而無論在實際生活中還是在藝術表現裏,所講的“故事”卻往往多屬編撰,這已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