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藝術學原理(第2版)

三、從藝術特性去定義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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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了20世紀圍繞藝術定義而展開的現代爭論後,中外學術界都傾向於認為,不能再按以往形而上學的本質論傳統去給藝術下永恒不變的定義了。那種為藝術預先設定來自思辨王國的唯一的終極原因即本質的做法,是徒勞的和不必要的。因為,它不僅不能給人們認識和體驗藝術帶來多少實際的幫助,反倒阻礙人們去自由地發現藝術的多重奧秘。具體地說就是,那種用某個抽象詞語去定義藝術的做法,不能再沿用了。

取而代之,當代中外學者多傾向於認為,不必給藝術下精確的定義。其中也有的認為,可描述藝術的大致特征或特性。英國社會學家維多利亞·亞曆山大(Victoria D.Alexander)在《藝術社會學》中就直截了當地認為,“定義通常是用學術的語言限定那些原本直觀上就很明白的事物。我不打算給出這樣一個可供撰寫論文或參加考試時引用的正式定義”。原因在於,“用抽象詞匯定義‘藝術’根本就是不可行的。因為,‘藝術是什麽’(即便是廣義的),是由社會界定的,這意味著它必將受到多種相互衝突的因素的影響”。鑒於藝術是受到“社會”的“多種相互衝突的因素的影響”的產物,因而應當“用更寬廣的筆觸描繪一幅畫卷,來呈現本書要涵蓋的多樣文化形式”[38]。這樣,定義藝術的權利應當還給“社會”的藝術體製。她轉而引用並認可社會學家貝克(Howard Becker)從語境出發界定藝術的做法:“我們說的‘藝術’,通常指的是:一件具有審美價值的作品(然而審美價值同樣需要界定)、一件受到某種美學思想認可的作品、一件展示在適當地點的作品(在博物館中懸掛、在音樂會上演奏)。然而,大多數藝術作品,隻具有上述部分而不是全部特征。”[39]貝克主張藝術所包含的範疇由社會決定,藝術由構成藝術界的群體界定。貝克和亞曆山大都主張,藝術的定義應當符合藝術在藝術界群體中實際被賦予的地位和作用,而左右這一切的正是特定社會的藝術體製或藝術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