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形勢與政策

四、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原則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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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民族問題的原則

1.堅持民族平等的原則

馬克思主義主張徹底的民族平等,反對民族壓迫。因為世界上每一個民族都是人類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他們都以自己辛勤的勞動為人類文明的發展做出了貢獻。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進或落後,都應當一律平等。民族平等的內容包括: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僅國內民族一律平等,而且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都應當平等。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文字等各個方麵都享有平等權利。一方麵,禁止任何民族享有特權;另一方麵,要保護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並幫助其實現。第三,無產階級平等的根本內容是消滅階級,實現社會主義。剝削階級消滅了,才能消滅產生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第四,在無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國家裏,原先處於統治地位的民族,要采取各種措施,照顧、幫助直至犧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去保證和實現少數民族在事實上的平等。我國是曆史上形成的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徹底實現民族平等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後來少數民族地區經過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廢除了奴隸製、封建農奴製和封建地主製度,使各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獲得解放,成為國家的主人。為了確保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黨和國家先後製定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各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包括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方麵都享有充分平等的權利。例如,規定少數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漢族人民一起參加國家事務管理,少數民族在曆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的名額,一般都超過少數民族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都有適當規定,保證少數民族以平等地位參與地方事務的管理。黨和國家積極幫助聚居的少數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機關,積極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使他們能夠對本民族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各民族公民可以依法擁有、處理自己的財產,從事經濟活動,進行文化藝術和科學研究等活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其語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黨和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在財政經濟和人力、物力等方麵進行大力的幫助,促進其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由於曆史上長期形成的少數民族地區在經濟、文化等方麵的落後狀態,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徹底改變,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少數民族地區同發達地區在經濟、文化發展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沒有自己的工人階級的少數民族,很難享有自主地發展自己的工業、交通事業的權利,缺少自己的知識分子的少數民族,就不能充分享有出版自由和發展自己的文化教育事業的權利。隻有加速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相對的落後狀態逐步改變,才能實現各民族從政治、法律上的平等達到事實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