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文明

第一節 經濟結構與財稅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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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曆史文獻的相對稀少,我們對美索不達米亞的經濟發展,尤其是有關經濟製度與經濟秩序等方麵的圖景的了解,還遠沒有達到清晰的程度。但即使是這樣,現有資料所揭示的美索不達米亞的經濟輪廓也遠比人們想象和期待的要更引人注意,更能激發人們對探尋古老文明的熱情和研究興趣。

一、王室經濟、神廟經濟和私人經濟

關於古巴比倫時期的社會經濟性質問題,長期以來存在著相當多的爭論。雖然也有學者認為古巴比倫時期私人經濟占主導地位,但傳統上一般認為王室經濟(包括神廟經濟)與私人經濟並存,而王室經濟居主要地位。[2] 20世紀70年代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在公元前第三千紀(古巴比倫時期以前),神廟或國家控製著國家的全部土地,從而控製著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因此這一時期的商人被認為是王室或神廟的代理人,或稱寺廟—城邦的工作人員。[3]

但早在20世紀40年代就有人以蘇美爾和阿卡德文學為證據對此做過係統的批駁。[4] 20世紀五六十年代,I.M.賈可諾夫[5]和I.J.格爾布(I.J.Gelb)[6]以大量的事實從外部向傳統理論發起了衝擊。他們指出,相當大的經濟成分處於王室和神廟的控製之外,屬於私人經濟。20世紀80年代初,B.福斯特(B.Foster)則通過剖析傳統理論的論據,從內部瓦解了傳統理論。[7]有學者對蘇美爾城邦時期商人的經濟地位進行了重新估價,認為他們的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自負盈虧的,國家和神廟從來沒有承擔過損失。[8]有的學者甚至走得更遠,認為不僅早期曆史時期有承包商人,而且在史前晚期這種承包商就已經發揮作用了。

1981年在意大利羅馬舉行的國際學術討論會,是研究古代近東經濟史的一個裏程碑。提交大會的論文所揭示的從阿卡德薩爾貢時期到新巴比倫王國時期古代近東(主要指美索不達米亞、赫梯、小亞細亞和敘利亞北部及烏加裏特,不包括埃及)的私人經濟狀況使人耳目一新。學者們一致認為,“在整個近東地區的任何曆史時期,私人經濟的作用和地位都比迄今所認為的更重要”[9],“私人經濟,更確切地說,是獨立於王室再分配製之外的產品交換,在古巴比倫時期的經濟中起著巨大的,可能是決定性的作用”[10]。有學者甚至認為,“在美索不達米亞曆史的任何時期,私人經濟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11]。